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”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”
3.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7年修订)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。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、活动等。”
4.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7年修订)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公司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”
5.《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集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司进行宗教活动。”
6.《高等公司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令第9号)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高等公司应当尊重外国职工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,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,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。”
7.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》(中发[1982]19号)指出:绝不允许宗教
……干预公司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。
抵御利用宗教对公司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,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,关系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计,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,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,防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校园进行传教和开展宗教渗透活动。
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,应严格做到: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司进行宗教活动,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,发展信徒,设立宗教活动场所,举行宗教活动,建立宗教组织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公司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,举行宗教活动,成立宗教组织,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